(2017)苏0803民初1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行与薛兆兴、薛奎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行,薛兆兴,薛奎生,纪洪卫,王晓英,赵学友,江玉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03民初138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行,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永怀东路2号。负责人:汪鸿光,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该行员工。被告:薛兆兴,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薛奎生,男,194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纪洪卫,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王晓英,女,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赵学友,男,197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江玉花,女,19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友,男,197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行(以下简称楚州支行)与被告薛兆兴、薛奎生、纪洪卫、王晓英、赵学友、江玉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楚州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被告纪洪卫、赵学友,被告江玉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薛兆兴、薛奎生、王晓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楚州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2、被告薛兆兴归还原告贷款本金199751.72元,利息727.64元(利息已计算至2017年3月3日,以后按照约定利率加收30%罚息顺延计算至实际还款日),合计本息200479.36元;3、被告薛奎生、纪洪卫、王晓英、赵学友、江玉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楚州支行变更诉讼请求为:1、被告薛兆兴、薛奎生归还原告贷款本金199751.72元,利息727.64元(利息已计算至2017年3月3日,以后按照约定利率加收30%罚息顺延计算至实际还款日),合计本息200479.36元;2、被告纪洪卫、王晓英、赵学友、江玉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薛兆兴、纪洪卫、王晓英、赵学友、江玉花以上成员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于2015年4月30日成立了联保小组。2016年3月23日,被告薛兆兴在我行申请小额贷款20万元,年利率11%,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前10个月仅还当期利息,第11个月开始还本付息。同日,被告薛奎生签订了共同还款承诺书,承诺对被告薛兆兴贷款共同承担归还全部贷款本息义务。后我行如期全额发放贷款,按照合同约定被告薛兆兴应于2017年2月20日向我行支付贷款本息,但通过各种催收方式,至目前剩余借款本息200479.36元仍未归还。被告纪洪卫辩称,联保是事实,无异议。被告赵学友、江玉花辩称,联保是事实,对原告起诉无异议。被告薛兆兴、薛奎生、王晓英未作答辩。原告针对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告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小额贷款申请表、共同还款承诺书、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小额贷款借款合同、个人贷款(手工)借据、放款单、还款明细等,被告纪洪卫、赵学友、江玉花对上述证据经质证均无异议,经本院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30日,被告薛兆兴、纪洪卫、王晓英、赵学友、江玉花自愿组合,成立联保小组,与原告楚州支行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从2015年4月30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原告可以根据联保小组任一成员的申请,签订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限额人民币20万元内发放贷款;当联保小组全部贷款还清时,经联保小组协商一致,联保小组可以解散。联保小组解散需要由联保小组全体成员填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联保小组解散说明》提交原告,原告核实联保小组成员已全部还清贷款后,批准联保小组解散。联保小组成员未全部还清原告贷款前,联保小组不得解散,小组成员均不能退出小组;联保小组任一成员自愿为原告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与联保小组任一成员签订借款合同时,不需逐笔办理保证手续,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等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2016年3月23日,被告薛兆兴向原告楚州支行申请小额贷款20万元。同日,被告薛奎生向原告楚州支行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一份,承诺与被告薛兆兴共同承担归还全部贷款本息义务。2016年3月25日,被告薛兆兴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贷款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借款金额20万元;年利率11%;借款期限自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被告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同日,原告楚州支行向被告薛兆兴发放了借款20万元,由被告薛兆兴立借据一份。嗣后被告薛兆兴、薛奎生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被告纪洪卫、王晓英、赵学友、江玉花也未履行保证义务。截止到2017年3月3日,被告尚欠贷款本金199751.72元,利息727.64元,合计本息200479.36元。原告索款未果,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楚州支行与被告薛兆兴、纪洪卫、王晓英、赵学友、江玉花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以及与被告薛兆兴签订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各方当事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薛兆兴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是本案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给付贷款本息的责任。被告薛奎生承诺与被告薛兆兴共同归还借款的行为,属于债务的加入,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人,其有义务归还借款本息。被告纪洪卫、王晓英、赵学友、江玉花作为担保人在被告薛兆兴、薛奎生未按约还款时未履行保证责任,应按合同约定依法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薛兆兴、薛奎生欠原告楚州支行借款本息200479.36元,有借款合同、借据、放款单、还款明细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被告薛兆兴、薛奎生、王晓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综上,为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薛兆兴、薛奎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行借款本金199751.72元,利息727.64元(利息已计算至2017年3月3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合计本息200479.36元;二、被告纪洪卫、王晓英、赵学友、江玉花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38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93.50元,由被告薛兆兴、薛奎生负担,被告纪洪卫、王晓英、赵学友、江玉花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江苏省淮安市农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单位: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审判员 张 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秀秀附页--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