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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4民初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戴光华与于敦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光华,于敦富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926号原告:戴光华,男,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乃龙,阜宁县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敦富,男,196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纪洪,山东科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玉红,山东科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光华与被告于敦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光华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00元,由原告戴光华负担。审判员  郭顺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