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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恢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段云刚与杜永军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云刚,杜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377号申请执行人段云刚,男,1985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杜永军,男,1967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620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50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保全费2520元、执行费71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杜永军与申请人段云刚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被执行人杜永军在执行中已向申请人段云刚偿还借款本金5.9万元,剩余借款本金44.1万元被执行人杜永军自愿于2017年3月15日前向申请人一次性偿还,申请人段云刚自愿放弃剩余全部利息,被执行人杜永军负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保全费2520元、执行费7130元。如被执行人杜永军不能按照上述协议按时还款则其自愿将自己所有的丰田牌小型汽车一辆以评估价格42万元作价抵偿申请人借款本金42万元,后本院依法裁定将上述车辆以42万元的价格向申请人抵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62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杨审判员  张伟审判员  姜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穆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