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执字第19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董砚梅与田连元、鞠进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砚梅,田连元,鞠进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1984-2号申请执行人董砚梅。被执行人田连元。被执行人鞠进芸。申请执行人董砚梅与被告田连元、鞠进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奎民三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4月2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鞠进芸名下所有的位于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342号南院14号楼3-102室房产一套进行公开拍卖,竞买人王保国(身份证号码:3707×××××)以281000.00元竞得上述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鞠进芸名下所有的位于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342号南院14号楼3-102室房产一套归买受人王保国(身份证号码:3707×××××)所有。二、买受人王保国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机构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介东审判员 高 彬审判员 刘钧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 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