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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刑终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李某红贩卖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红,李某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刑终87号原公诉机关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红,男,1980年8月2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水县,身份证号码610527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白水县云台乡郭畔村*组,捕前住白水县城关镇八家小区*单元*楼中户,农民。2009年因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4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2016年9月14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白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白水县看守所。白水县人民法院审理白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红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7)陕0527刑初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某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红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某红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红撤回上诉。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7刑初1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东亮代理审判员  张 华代理审判员  韩夏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景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