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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2421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南珍与多杰贡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珍,多杰贡珠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2421民初240号原告:南珍,住西藏那曲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斯曲白久(原告父亲),住西藏那曲县。被告:多杰贡珠,住西藏那曲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珠白(被告父亲),住西藏那曲县。原告南珍与被告多杰贡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南珍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珍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珍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南珍负担。审 判 长 刚  祖审 判 员 何 晓 琴人民陪审员 贡嘎白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拉巴措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