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2421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南珍与多杰贡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珍,多杰贡珠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2421民初240号原告:南珍,住西藏那曲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斯曲白久(原告父亲),住西藏那曲县。被告:多杰贡珠,住西藏那曲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珠白(被告父亲),住西藏那曲县。原告南珍与被告多杰贡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南珍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珍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珍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南珍负担。审 判 长 刚 祖审 判 员 何 晓 琴人民陪审员 贡嘎白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拉巴措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