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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财保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赤峰友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姜淑苹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赤峰友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姜淑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283号申请人:赤峰友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法定代表人:姚海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平,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鉴,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姜淑苹,女,199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赤峰友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姜淑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赤峰友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海尔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