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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行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解松朋与利辛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松朋,利辛县公安局,解长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623行初28号原告解松朋,男,194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县。委托代理人兰钰,利辛县张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利辛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任永胜,局长。机关负责人郭全德,利辛县公安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沈波,利辛县公安局法制大队民警。第三人解长报,男,193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松朋诉被告利辛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解松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解松朋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解松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周文利审 判 员  李芳侠人民陪审员  程 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陆亚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