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83执4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昆山市环境保护局与昆山市苏元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山市环境保护局,昆山市苏元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3执4871号申请执行人昆山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拱辰路18号。法定代表人高建强,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昆山市苏元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民营开发区(南湾村),组织机构代码73333100-X。法定代表人张进元。申请执行人昆山市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昆山市苏元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行政罚款20万元,并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执行费,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昆山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递交申请,称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故特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上述事实有撤回执行申请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权利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系当事人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即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昆山市环境保护局撤销执行申请,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军审判员 姚 磊审判员 潘红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顾鸣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