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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9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管头镇井上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王武虎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乡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头镇井上村民委员会,王武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9执2号申请执行人:管头镇井上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西省乡宁县管头镇。法定代表人:王天元,村委主任。被执行人:王武虎,男,196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系山西省乡宁县管头镇人,现住天津市和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管头镇井上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王武虎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王武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武虎支付申请执行人管头镇井上村民委员会11306830.29元。但被执行人王武虎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将被执行人王武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4月2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武虎所有的位于天津市南开区宾水道与凌宾路交口西南侧奥城商业工厂4号楼1层-商7、4-1-6两套商业用房。现房屋处于评估拍卖期间,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陈钊对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不持异议,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关茹文审 判 员  张宁平人民陪审员  薛 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任锦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