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81民初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刘克年与曾照勇、雷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克年,曾照勇,雷刚,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武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湘0981民初第500号原告:刘克年,男,195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浩,沅江市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提起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和解、调解,代收执行款项。被告:曾照勇,男,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被告:雷刚,男,198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临武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武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临武县武水镇官山路(东塔公园对面)。负责人:雷小梅,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男,198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调查收集、提供证据、参加庭审、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克年与被告曾照勇、雷刚、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武县支公司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刘克年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的损失86145元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2、请求判令被告曾照勇、雷刚承担损失不足部分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2日18是8分,曾照勇驾驶湘L×××××中型货车沿益阳沅江市新湾镇S204线赤山段赤山花坛村路口由东往西行驶,与行人刘克年相撞,造成刘克年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在沅江市人民医院治疗,后经益阳协同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已构成十级伤残,全休180天,护理60日,后续治疗费2500元。经查,被告曾照勇驾驶湘L×××××中型货车系雷刚所有,雷刚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诉请如前。原告当庭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的损失86005元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曾照勇未予答辩。被告雷刚未予答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武县支公司分公司辩称请法院依法核减不合理诉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武县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刘克年77491元。(汇款帐户户名:沅江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59×××11,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支行),该款于领取调解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付清;被告曾照勇、雷刚在保险公司赔付范围外赔偿原告刘克年医药费4334元、鉴定费800元,共计5134元;原告刘克年在保险公司赔付范围内返还被告曾照勇5365元医药费.该笔费用在扣除被告曾照勇、雷刚垫付的医药费、应付的鉴定费及诉讼费后相抵清,原告刘克年与被告曾照勇、雷刚互不再主张任何权利。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各方均不得再主张任何权利;本案案件受理费330元,被告曾照勇负担165元,雷刚负担165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龚 攀人民陪审员 夏起宏人民陪审员 何 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佳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