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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催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奈曼旗康顺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奈曼旗康顺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91民催2号申请人奈曼旗康顺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大沁他拉镇房产77号区(木兰花园商业楼)。法定代表人李文。申请人奈曼旗康顺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3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具的票号为31300051/41380341,出票人为苏州科逸住宅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芜湖科逸住宅设备有限公司,到期日为2017年2月28日,出票金额为15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1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奈曼旗康顺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支付。审判长  顾宏俊审判员  张志斌审判员  柳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苏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