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执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张某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851号申请执行人:贾某某,女。被执行人:张某,男。贾某某与张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咸秦民初字第020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内容为:被告张某每月给付原告贾某某赡养费500元,从2013年12月起开始给付。上述义务被执行人从2014年1月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费19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某银行存款19835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代理审判员 刘 明代理审判员 鱼 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