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民申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张海云与被申请人张玉兰、李国锁、李雪梅、李学琴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海云,张玉兰,李国锁,李雪梅,李学琴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申4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海云,男,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临夏县漫路乡漫路村店子社**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怀俊,临夏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张玉兰(一审原告李如珍之妻),女,194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合作市念钦南街***号,住甘肃省临夏县漫路乡南街桥头。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李国锁(一审原告李如珍之子),男,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龙云里华芳家元A区*栋*单元***号。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李雪梅(一审原告李如珍长女),女,196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晏家坪***号101。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李学琴(一审原告李如珍次女),女,197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宝晶里新华东路**号。再审申请人张海云因与被申请人张玉兰、李国锁、李雪梅、李学琴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甘中民终字第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发现,临夏县漫路乡漫路村店子社诉临夏县人民政府及本案被申请人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案,二审尚未审结,其处理结果可能影响本案的处理。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中止诉讼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审查张海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肖新明审 判 员 王 平代理审判员 陈 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梁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