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5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黄庆凡、柯祖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庆凡,柯祖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5民申3号再审申请人:黄庆凡(原审被告),男,汉族,1974年12月24日出生,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代理人:黄金苍、詹双双,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申请人:柯祖明(原审原告),男,汉族,1956年12月26日出生,退休干部,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再审申请人黄庆凡因与被申请人柯祖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秀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庆凡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庆凡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梁丽群人民陪审员 朱梓凡人民陪审员 崔海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陈圆附所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