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622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周素胜与靖宇县大地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素胜,靖宇县大地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2执29号申请执行人周素胜被执行人靖宇县大地煤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周素胜与靖宇县大地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靖宇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的靖劳人仲调字[2016]22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素胜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靖宇县大地煤业有限公司向周素胜支付工资11155元,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6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靖宇县大地煤业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周素胜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靖宇县大地煤业有限公司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周素胜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周素胜与被执行人靖宇县大地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保留债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另案再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朴京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