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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民终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白山市广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牟志成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山市广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牟志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民终31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白山市广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丽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艳,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牟志成,住吉林省白山市。上诉人白山市广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牟志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602民初1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白山市广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牟志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白山市广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牟志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白山市广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牟志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上诉人白山市广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牟志成各负担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任继强审 判 员  唐 华代理审判员  张林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毕 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