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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王增印与刘景光、解建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增印,刘景光,解建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9执458号申请执行人:王增印被执行人:刘景光被执行人:解建梅本院在执行王增后与被执行人刘景光、解建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增印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329民初50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勤花审判员  姚 宇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文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