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王增印与刘景光、解建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增印,刘景光,解建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9执458号申请执行人:王增印被执行人:刘景光被执行人:解建梅本院在执行王增后与被执行人刘景光、解建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增印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329民初50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勤花审判员 姚 宇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文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