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刑更1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曹继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继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1216号罪犯曹继生,男,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3日作出(2012)深龙法刑初字第3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继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4月12日作出(2012)深中法刑一终字第267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曹继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1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以罪犯曹继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4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对罪犯曹继生减刑十个月,该裁定于2015年月30日予以送达。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5年11月26日至2017年2月15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7次;2016年2月获得表扬;2016年8月获得表扬。2016年12月10日因上课时交头接耳扣1分。罚金人民币7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曹继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继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6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循审判员 赖洁华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楚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