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4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汉和与湘潭高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汉和,湘潭高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4民初1046号原告:李汉和,男,1939年5月26日,汉族,湘潭县人。被告:湘潭高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芙蓉路3号高新科技大厦3楼。法定代表人:蔡胜彬,总经理。本案在审理原告李汉和诉被告湘潭高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汉和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汉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汉和撤回对被告湘潭高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汉和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易金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林婷婷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