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4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胡天清与王艺桦徐迎春等劳务合同纠纷(9289)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天清,李正双,刘波,王艺桦,周琴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4民初502号原告胡天清,男,汉族,1956年3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委托代理人张晓霞、张军,重庆市开县汉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正双,男,汉族,1994年3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刘波,男,汉族,1991年8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王艺桦,男,汉族,1981年4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周琴,女,汉族,1990年12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原告胡天清诉被告李正双、刘波、王艺桦、周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鄢毅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戚国涛和人民陪审员李远光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胡天清的委托代理人张晓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正双、刘波、王艺桦、周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天清诉称,李正双、刘波、王艺桦、周琴和徐迎春、胡超合伙开办了开县铸诚亿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并找到胡天清装修开县XX电影院。该工程完工后,双方在2015年2月15日进行结算,被告方已经支付了大部分欠款,还欠胡天清工资41378元,并出具了结算单。胡天清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徐迎春已经支付了7861.82元(41378元×19%)、胡超已经支付了4344.69元(41378元×10.50%),开县铸诚亿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被解散并注销,故胡天清撤回对徐迎春、胡超、开县铸诚亿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且不要求其再与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李正双、刘波、王艺桦、周琴至今没有支付欠款,应当相互承担连带责任。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李正双、刘波、王艺桦、周琴连带支付胡天清工资报酬29170元。被告李正双、刘波、王艺桦、周琴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徐迎春、李正双、胡超、刘波、王艺桦、周琴于2014年1月19日签订了《装修公司合伙合同》,该合同约定六人按李正双占21.5%、王艺桦占21%、徐迎春占19%、刘波占10%、周琴占18%、胡超占10.50%,共同出资220000元合伙经营装饰设计有限企业。合伙终止清算后如有亏损,先以合伙的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等内容。签订合伙协议后,李正双于2014年3月6日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成立了开县铸诚亿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正双,注册资本为50000元。2015年2月15日,开县铸诚亿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胡天清出具费用报销单结算在XX电影院做工的劳务报酬,主要内容如下“XX电影院砖工、材料、杂工、工资,总工资311414元,已付270036元,下欠41378元”;该费用报销单加盖了开县铸诚亿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并有胡超的签名。2015年4月20日,开县铸诚亿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决议解散被注销。李正双、刘波、王艺桦、周琴至今没有向胡天清支付前述欠款。另查明在诉讼中,胡天清以徐迎春已经支付7861.82元、胡超已经支付4344.69元为由撤回对徐迎春和胡超的起诉,并放弃向其主张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身份信息,《装修公司合伙合同》复印件,重庆市工商局档案信息服务中心开县查询点出具的公司基本情况、费用报销单等证据在卷佐证。前述证据经本院审核认定,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采纳并采信。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为了证实被告成立的公司欠其劳务报酬,提交了费用报销单予以佐证,该证据加盖有开县铸诚亿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并有胡超的签名,内容显示该公司欠原告劳务报酬311414元,已付270036元,下欠41378元。欠条的性质是对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欠条的内容明确了原、被告之间因结算劳务而产生的劳务报酬数额。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在被告没有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前提下,本院对费用报销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有限合伙人加入合伙,要向企业认缴出资额,徐迎春、李正双、胡超、刘波、王艺桦、周琴认缴的出资额是六人对合伙企业与其他合伙人的承诺,更是对合伙企业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承诺,因此在承担合伙企业债务的时候,应当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徐迎春、李正双、胡超、刘波、王艺桦、周琴认缴的出资额为220000元,但是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资本为50000元,公司资产远低于认缴资本,在对外承担债务的时候,应当先以公司的财产来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合伙人按照合伙约定清偿债务。开县铸诚亿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现在已经注销,故应当由该公司的出资人即徐迎春、李正双、胡超、刘波、王艺桦、周琴承担连带支付劳务报酬的义务。原告在诉讼中以徐迎春和胡超已经支付自己应当承担的债务为由撤回对该二人的起诉并放弃向其主张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故李正双、刘波、王艺桦、周琴对剩余的欠款29171.49元(41378元-7861.82元-4344.69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只主张29170元,本院予以认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正双、刘波、王艺桦、周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胡天清劳务报酬2917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4元,由被告李正双、刘波、王艺桦、周琴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述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罗鄢毅代理审判员 戚国涛人民陪审员 李远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谭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