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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民初7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继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794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对原告张继明诉被告王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鲁1202民初794号民事判决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1202民初79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2页倒数第2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83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63元”。审判员  朱立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延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