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民初7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继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794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对原告张继明诉被告王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鲁1202民初794号民事判决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1202民初79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2页倒数第2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83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63元”。审判员 朱立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延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