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6执1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孙楠与颍上县黄桥镇牛庙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楠,颍上县黄桥镇牛庙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6执1316号申请执行人:孙楠,女,197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颍上县黄桥镇牛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黄桥镇牛庙村。本院在执行孙楠与颍上县黄桥镇牛庙村村民委员会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1日向颍上县黄桥镇牛庙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颍上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6民初147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颍上县黄桥镇牛庙村村民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颍上县黄桥镇牛庙村村民委员会在颍上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黄桥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存款6960元划拨至颍上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颍上支行(账号:13×××70)。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文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