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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21民初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原告牟泽学诉被告新疆广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侯永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泽学,新疆广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侯永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21民初344号原告:牟泽学,男,198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新疆广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恩光,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侯永红,男,约50岁,汉族,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牟泽学诉被告新疆广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侯永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牟泽学于2017年5月22日提出撤回对被告新疆广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侯永红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牟泽学提出撤回对被告新疆广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侯永红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泽学撤回对被告新疆广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侯永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7.4元,减半收取383.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陈凯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