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民初1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淑平与魏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淑平,魏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1757号原告:杨淑平,女,196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继斌,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丽丽,女,197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杨淑萍与被告魏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翟文彦人民陪审员 王明海人民陪审员 杨梦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