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603民初1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淑平与魏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淑平,魏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1757号原告:杨淑平,女,196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继斌,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丽丽,女,197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杨淑萍与被告魏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翟文彦人民陪审员  王明海人民陪审员  杨梦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