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30民初7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某与孙某、李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孙某,李某,谭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7129号原告:刘某,男,195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孙某,男,196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女,1964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谭某,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人行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孙某、李某、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40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亚飞审判员 纪东辉审判员 魏凤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欣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