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4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朱树军与北京好友来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树军,北京好友来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4647号原告朱树军,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区延庆区。被告北京好友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沈家营镇连家营村二区7号。法定代表人:叶世均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树军与被告北京好友来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树军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朱树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树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朱树军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钰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康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