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1执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泊头市营子镇亿鑫建筑器材经销处、沈阳市岚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泊头市营子镇亿鑫建筑器材经销处,沈阳市岚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市博置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泊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1执保115号申请人泊头市营子镇亿鑫建筑器材经销处,地址泊头市。法定代表人赵金学。被申请人沈阳市岚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法定代表人孙振光。被申请人沈阳市博置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三好街93号金源大厦12层。法定代表人郭军。本院在执行泊头市营子镇亿鑫建筑器材经销处与沈阳市博置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市岚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沈阳市博置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市岚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中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毛树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