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04民初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佟某某与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某某,张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04民初883号原告:佟某某,男,汉族,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佟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佟某某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属依法行使处分权利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第(五)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佟某某负担。审判员 宋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闻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