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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8民初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立荣与于荣霞、高明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荣,于荣霞,高明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428民初863号原告:张立荣,男,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丽华,武城老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于荣霞,女,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其父于庆臣)。被告:高明祥,男,197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原告张立荣与被告于荣霞、高明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丽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荣霞、高明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立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原告货款2154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月28日被告于荣霞在原告处购买空调配件,欠原告货款21540元并打欠条一份(见附件),原告多次催要,并且在二被告2015年离婚时原告出庭作证,并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但二被告一直未还,原告无奈只好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欠原告货款21540元及利息。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于荣霞辩称:欠的钱都还了,不欠原告钱了。被告高明祥辩称:欠钱是事实,被告高明祥在外面负责安装,于荣霞在家负责生产、发货、付款,条是于荣霞打的,她最清楚。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8日被告于荣霞在原告处购买空调配件,欠原告货款21540元并打欠条一份(见附件),被告高明祥对此债务予以认可。原告多次催要,并且在二被告2015年离婚时原告出庭作证,并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但二被告一直未还。原告向本院提供证据: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21540元。该证据两被告均无异议,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关联性,符合证据三性,对证据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为买卖合同关系,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和欠条,足以证实。所欠原告的货款系两被告于荣霞、高明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荣霞、高明祥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立荣空调配件货款21540元及利息(利息从判决生效之日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案件受理费169元由被告于荣霞、高明祥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艳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安伟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