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4民初2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深圳市融达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刘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融达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刘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2083号原告:深圳市融达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常兴路1号顺天大厦1302。法定代表人:康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春良,广东世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旸,广东世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波,男,199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岳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融达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波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融达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融达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融达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深圳市融达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凡人民陪审员 廖凤若人民陪审员 杨青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小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