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9刑更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梁乔运输毒品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乔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刑更16号罪犯梁乔,男,199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4)云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梁乔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期一年一个月五日,并处罚金二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岳阳市云溪区检察院抗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2014)岳中刑一终字第16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梁乔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期一年一个月五日,并处罚金二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5年8月20日交付执行,2016年6月27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梁乔自服刑以来,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思想认识水平不断提高,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纪律,从无违规行为发生,改造身份意识较强,行为养成良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规定,劳动任务完成较好。现累计考核分59.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终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梁乔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乔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0年9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光辉审判员  莫仁华审判员  徐高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