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民申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阿勒泰联邦屯福物流有限公司与孙景林、北屯宏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屯支公司健康权纠纷再审审查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阿勒泰联邦屯福物流有限公司,唐波,孙景林,北屯宏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屯支公司,新疆北屯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阿勒泰兴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民申10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阿勒泰联邦屯福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3015893392173。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法定代表人:卢辉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繁刚,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唐波,男,198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土地承包户,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一团。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景林,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一团职工,住该团。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屯宏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038676-3。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法定代表人:田甜,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屯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301999710912L。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代表人:李海强,该公司经理。一审被告:新疆北屯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5230890520X。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市。法定代表人:常荣,该公司董事长。一审被告:阿勒泰兴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301745234426B。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一八一团。法定代表人:李福兴,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阿勒泰联邦屯福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屯福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唐波、孙景林、北屯宏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屯支公司及一审被告新疆北屯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阿勒泰兴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巴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2016)兵10民终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屯福公司申请再审称,1、二审法院认定屯福公司与唐波、孙景林之间为雇佣关系错误,双方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首先,唐波、孙景林驾驶自有车辆将土石方运送至屯福公司指定的地点,屯福公司支付对价;其次,屯福公司无权安排唐波、孙景林除驾驶车辆运送土石方外的工作,且唐波、孙景林运送次数、数量均由其自行决定。再次,屯福公司支付的报酬,除驾驶人员自身的劳动力价值外,实际主要由车辆使用、驾驶技术方面的价值构成。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均包含劳动力因素,而二审法院仅依据唐波、孙景林付出劳动力,认定屯福公司与二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后,屯福公司指定时间、指定路线与人身依附性无关。2、屯福公司在本案中无过错。屯福公司不是涉案工程的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秩序,无安全注意义务,并且审查了唐波、孙景林的驾驶资格,尽到了相应的义务。屯福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屯福公司与唐波、孙景林是雇佣合同关系还是运输合同关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而雇佣合同是指雇员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劳务活动,雇主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孙景林、唐波按照屯福公司指定场所和工作时间拉运土石方,还按照兴巴公司与屯福公司的合同约定进行平整土石方。孙景林、唐波若不能按时拉运土石方,需要提前向屯福公司请假。结算时,屯福公司根据现场工作人员统计孙景林、唐波等人拉运土石方的工程量和里程计算报酬。因此,二审法院综合上述事实认定屯福公司对孙景林、唐波的运输行为进行指挥和监督,双方之间具有人身依附性,符合雇佣合同关系的法律特征,并无不当。屯福公司仅以孙景林、唐波自己提供车辆及二人承担加油费为由,主张双方存在运输合同关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屯福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孙景林驾驶到期未经审验且报停的车辆,未尽到安全驾驶义务,导致本案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屯福公司作为雇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二审法院据此判令屯福公司承担80%的责任,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阿勒泰联邦屯福物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党新安代理审判员 丁卫军代理审判员 邵彩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