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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刑初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郑波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60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波,男,1988年7月3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2016年4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同年6月28日刑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7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7)6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波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4日18时许,被告人郑波进入重庆市沙坪坝区某宿舍,盗窃被害人玉某某苹果SE16G手机1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120元。2017年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郑波进入重庆市沙坪坝区某宿舍,盗窃被害人秦某笔记本电脑1台。2017年3月15日8时许,被告人郑波进入重庆市沙坪坝区某宿舍,盗窃被害人谯某某的VIVOX7(64G)手机1部、被害人宋某某的小米Max32G手机1部。经鉴定,VIVOX7(64G)手机价值1440元、小米Max32G手机价值770元。2017年3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郑波进入重庆市沙坪坝区某宿舍,盗窃被害人周某某的VIVOX6D手机1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650元。2017年3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郑波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波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玉某某、秦某、谯某某、宋某某、周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的证言,指认现场笔录、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购机凭据,价格鉴证意见,本院(2016)渝0106刑初306号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郑波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郑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达49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郑波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郑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2017年9月1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郑波退赔4980元,予以发还被害人玉某某2120元、被害人谯某某1440元、被害人宋某某770元、被害人周某某6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谢传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