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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行终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行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石家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行政管理(卫生)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行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石家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刘吉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冀01行终2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行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行唐县龙州大街104号。法定代表人盖庆昌,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绍华,行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柳会卿,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188号。法定代表人王华平,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武常贵,石家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孙志坚,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吉才,男,1942年2月2日生,汉族,住行唐县。委托代理人于俊奇,男,汉族,1958年9月17日生,住行唐县。上诉人行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石家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因行政撤销一案,不服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2016)冀0125行初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5年12月14日,原告刘吉才向被告行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出认定医师资格的申请,被告行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原告刘吉才提供的材料依法进行审查,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签发后,2016年1月15日,被告行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2016年2月2日,原告向石家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递交了行政许可行政复议申请书。2016年3月10日,石家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以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交书面答复和相关证据、依据,撤销了行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2016年5月31日行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重新作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原告刘吉才不服,于2016年6月7日向石家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石家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8月3日对刘吉才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被告行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不予受理许可决定,并于2016年8月4日送达刘吉才。原告不服,诉至本院。原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人事部《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卫医发[1999]第319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已取得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以申请执业医师资格。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医师资格认定。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验证,并签署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经地或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级卫生部门认定。地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验证,并签署审核意见。审核合格的,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验证并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各级人事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以上规定,被告行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受理申请医师资格认定是部门规章授予的职权范围。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行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其中第二项对原告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就审查内容请示了被告石家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被告石家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原告的申请材料是否有效答复了被告行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被告行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原告的行政许可申请中相关材料进行了实质审查并请示上级机关后对原告申请许可的材料是否有效作出结论,应当告知原告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原告的意见。被告行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没有告知原告相关权利,即作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明显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依法应予撤销。被告石家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原告申请行政复议后对被告行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进行审查时,没有纠正被告行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的错误,只认为欠妥,即维持被告行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其行政复议决定依法应予撤销。上诉人行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不服,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行唐县人民法院(2016)冀0125行初20号行政判决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一审和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适用依据行政许可法认定上诉人行政行为违法,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从该条法律规定的内容来看,如果申请人的行���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那么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从本案事实来看,被上诉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并不存在利害关系人,也无须告知他人,该条法律规定显然不适用于被上诉人申请医师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上诉人没有违反该条法律规定。2.一审判决依据卫生部、人事部印发卫医发[1999]第319号《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相关规定,认定受理申请医师资格认定是上诉人职权范围,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2003年11月12日,卫生部印发卫人发[2003]316号《关于妥善解决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7条规定,对因地处偏远、单位解体或其它等特殊原因,未能及时申请认定医师资格,但符合医师资格认定条件的人员,各地继续受理并予以补办,具体安排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随时或定期受理补办的方式进行,补办时间截止2004年6月30日,截止期限内各地应通过媒体公告截止时间,海外留学回国服务人员申请认定医师资格,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受理,不受上述时间限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除海外留学回国服务人员外,医师资格认定工作已经在2004年6月30日结束。自2004年6月30日后,上诉人已经没有受理申请医师资格认定的职权,无权受理被上诉人提出的医师资格认定申请,故上诉人依法做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2016)冀0125行初20号行政判决书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错误,恳请上级人民法院依法做出正确判决或发回重审。上诉人石家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服,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行唐县人民法院(2016)冀0125行初20号行政判决并作出正确判决或发回重审;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一审判决认为,行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被上诉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请示上级机关后,没有告知被上诉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没有听取被上诉人意见;同时认为,上诉人在被上诉人提出行政复议后,没有纠正行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错误,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本案中,行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做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其具体理由:一是被上诉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已经超过了原国家卫生部规定的申请医师资格认定补办截止时间(2004年6月30日);二是行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曾就被上诉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向上诉人所做的请示答复。被上诉人提出行政复议后,上诉人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在认定行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做出的行���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依据第一项理由做出不予受理决定正确并予以维持的同时,已经明确认定行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所依据的第二项理由不妥,并已经予以纠正。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依据行政许可法判决认为上诉人及行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行为违法,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该条款所规定的他人及该利害关系人并非指申请人(一审原告),本案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并不涉及他人的重大利益,也无须告知他人。3.上诉人与行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均无法实际履行一审行政判决。本案在一审期间,石家庄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已经印发了《石家庄市市县行政审批机构组建工作方案》[石办字(2016)40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也与2017年2月28日印发《关于向市行政审批局划转第一批行政许可等权利事项的通知》[石政发(2017)8号],根据上述文件,被上诉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均不再属于上诉人及第三人的职权。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做出正确判决。经审理查明,1994年7月5日,刘吉才经考核评审,具备医师资格,原石家庄市卫生局为其颁发了编号为7423的技术职称证书。1999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法》施行。1999年6月28日,卫生部、人事部作出《关于下发的通知》(卫医发[1999]第319号),该办法规定申请医师资格认定时间截止至1999年12月30日。2000年3月27日,卫生部作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卫人法[2000]117号),该通知要求认定医师资格工作应在2000年6月底结束。2003年11月12日,卫生部作出《关于妥善解决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卫人法[2003]316号),该通知第七条规定,对因地处偏远、单位解体或其他特殊原因,未能及时申请认定医师资格,但符合医师资格认定条件的人员,各地应继续受理并予以补办。补办时间截止2004年6月30日,截止期限内各地应通过媒体公告截止时间。2015年12月14日,刘吉才向行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出认定医师资格的申请。2016年1月15日,行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2016年2月2日,刘吉才向石家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递交了行政许可行政复议申请。2016年3月10日,石家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以被申请人在��定期限内没有提交书面答复和相关证据、依据,撤销了行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2016年5月31日,行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医师资格认定工作已于2004年6月30日结束等理由作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刘吉才不服,于2016年6月7日向石家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石家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8月3日对刘吉才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行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不予受理许可决定。刘吉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另查明,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卫人法[2003]316号)的第七条要求医师资格补办时间截止期限内各地应通过媒体公告截止时间,两上诉人均无证据证明其在媒体公告补办截止时间。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条规定,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卫医发[1999]第319号)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医师资格认定。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验证,并签署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经地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妥善解决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卫人法[2003]316号)第七项规定,对未能及时申请认定医师资格的,补办时间截止2004年6月30日,截止期限内各地应通过媒体公告截止时间。本院认为,医师资格认定工作,关系到卫生专业技术人��的切身利益,上诉人行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为初审部门,在医师资格的补办时间截止期限未通过媒体公告的情况下,而以上诉人超过补办截止日期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不妥,并且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以上级机关的答复作出不予受理理由,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石家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为复议机关虽然予以纠正,但仍然予以超过补办时间予以维持不妥。关于两上诉人称被上诉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均不属于其职权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提出医师资格认定与医师执业注册并不一致,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本案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行唐县人民法院(2016)冀0125行初20号行政判决;二、撤销行唐县���生和计划生育局行卫计决字[2016]第3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三、撤销石家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石卫复决字[2016]第010号行政复议决定;四、限行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对上诉人刘吉才的医师资格认定申请依法作出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行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保江审判员  颜景山审判员  魏其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晓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