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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2民初1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杨金增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青县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增,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青县分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2民初1485号原告:杨金增,男,汉族,1954年11月11日生,住青县。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青县分公司。负责人:刘军,经理地址:青县104国道原邮电局院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增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青县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金增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青县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金增承担。审判员  李俊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伍奕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