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6民初4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万强诉被告吕红斌、张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万强,吕红斌,张颖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6民初4837号原告张万强,男,汉族,1990年9月7月出生,沈阳市铁西区。被告吕红斌,男,汉族,1968年6月5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张颖,女,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张万强诉被告吕红斌、张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万强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万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张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