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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1民初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曹春吉与向常伟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春吉,向常伟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81民初981号原告曹春吉,女,生于1967年4月8日,汉族,宜都市人,住湖北省宜都市。委托代理人张华荣,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向常伟,男,生于1979年6月13日,汉族,宜都市人,住湖北省宜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春吉诉被告向常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春吉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向常伟银行存款42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原告已自愿缴纳保证金。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曹春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向常伟的银行存款42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或者设置他项权利。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昌桂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向小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