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4民初1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王国伦诉刘显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伦,刘显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4民初1526号原告:王国伦,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被告:刘显美,男,197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原告王国伦与被告刘显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王国伦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伦撤回起诉。审判员 孙文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 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