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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1民初10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邹婕与被告南京谦福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婕,南京谦福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10481号原告:邹婕,女,199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被告:南京谦福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江山路明发外滩广场250栋325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婕诉被告南京谦福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邹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6元,由原告邹婕负担。审 判 长  黄 维人民陪审员  程惠波人民陪审员  赵梅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钦一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