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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1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屈某某与肖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某某,肖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川2021执198号申请执行人:屈某某,男,生于1976年1月27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执行人:肖某,女,生于1987年11月11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屈某某与被执行人肖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2021民初7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肖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肖某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屈某某支付子女抚养费6240元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并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肖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执行司法查控系统,被执行人肖某在金融部门无银行存款、在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在工商管理部门无注册登记信息、无证券持有信息、���房管部门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屈某某案件执行情况和财产查询结果,申请执行人屈某某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2021执19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肖某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屈某某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明宏审判员  郭助忠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忠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