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2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河南浩开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敏鸽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浩开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李敏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2115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浩开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住址:驻马店市。法定代表人李永生,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敏鸽,女,汉族,1982年2月5日,住河南省上蔡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02民初454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李敏鸽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益0.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秀平审判员 王永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