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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宁德市蕉城区蕉南恒鑫建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民初88号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高新区迎宾大道28号杰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1、2、3、6厂房。法定代表人:麦建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锋,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盛才,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宁德市蕉城区蕉南恒鑫建材店,经营场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南路45号二轻大楼底层北起1-2号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25。经营者:汤秋清。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德市蕉城区蕉南恒鑫建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勇审 判 员  关 萍人民陪审员  胡丽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巧彬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