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民初12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雅安市分行与中元国信信用融资担保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雅安市分行,中元国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1233号之一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雅安市分行,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胜利路5号。负责人:谢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佐洪,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义,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元国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体东路20号百富国际大厦1号楼27层。法定代表人:卓华。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雅安市分行与被申请人中元国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雅安市分行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元国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雅安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元国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账号:110060665018010016013,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大桥支行)7,000,000元,冻结期限至2018年5月23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谢建华审 判 员 田 智人民陪审员 朱勇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