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民终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宗培平、朱立红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宗培平,朱立红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民终8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宗培平,男,198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立红,女,198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上诉人宗培平因与被上诉人朱立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2016)鲁1122民初5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宗培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宗培平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宗培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荣国审判员 苗自富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裴凤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