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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32行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民丰县如意矿业有限公司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国土资源局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民丰县如意矿业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新32行初3号原告:民丰县如意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民丰县尼雅镇兰帕村。法定代表人:费海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库尔班江买买提艾力,新疆邦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和田市乌鲁木齐北路139号。法定代表人:阿不都艾海提阿尤甫,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禹志强,男,汉族,1957年10月出生,该局党组书记、副局长,住址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王卫东,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博洋,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民丰县如意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矿业公司)诉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资源局)不履行行政行为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如意矿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履行签订《采矿权挂牌出让交易成交确认书》;二、依法判决被告履行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书》;三、依法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如意矿业公司认为本案符合起诉条件,事实及理由如下:2016年12月12日,和田地区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在官方网站发布《和国采挂字[2016]7号和田地区8宗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原告按照《挂牌出让公告》及挂牌出让文件要求提交了合法有效的相关资料,并足额交纳保证金300万元,取得了民丰县《夏玛勒沟上游1号段砂金矿》合法竞买人资格。《和田地区8宗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规定的挂牌竞价时间为2017年1月4日至2017年1月17日16:00时止,在此挂牌竞价期限内,原告民丰县如意矿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17时48分竞买报价160万元。直到2017年1月17日16:00时挂牌竞价期限截止,没有其他竞买人超出原告报价。根据国家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第44条第2项:”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之规定,原告作为出价最高者已竞得本次挂牌出让的民丰县《夏玛勒沟上游1号段砂金矿》采矿权,和田地区国土资源局应依法签订《挂牌成交确认书》和《采矿权出让合同》。但是,和田地区国土资源局不顾行政法规和挂牌成交结果,以”转入拍卖、重新竞价”等违法理由,至今拒不签订《采矿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严重侵害了如意矿业公司的合法权利。在原告已履行自己全部义务的情形下,国土资源局拒不履行签订”挂牌成交确认书”法律义务的行政行为,已构成侵害原告合法权利的违法行为。原告为了维持自身合法权益,现依照《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恳请贵院查明事实,主持公平正义,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国土资源局针对原告起诉请求及理由认为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事实与理由如下:如意矿业公司的起诉针对的是”为订立行政合同而进行的准备性行政事实行为”,不具有行政可诉性,是尚未完全成立、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是行政诉讼的对象,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不可诉行政行为,是指被法规司法解释明确排除或依据行政诉讼法基本理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以下几项行为:国家行为、内部人事管理行为、行政终局裁决行为、刑事司法行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等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第八项,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综上,请求依法裁定驳回如意矿业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2日,和田地区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在官方网站发布《和国采挂字[2016]7号和田地区8宗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原告如意矿业公司按照《挂牌出让公告》及挂牌出让文件要求提交了合法有效的相关资料,并足额交纳保证金300万元。《和田地区8宗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规定的挂牌竞价时间为2017年1月4日至2017年1月17日16:00时止,在此挂牌竞价期限内,原告民丰县如意矿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17时48分竞买报价160万元。根据和田地区采矿权挂牌出让文件第八条--挂牌程序,第(三)项:”挂牌截止规定”在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30分钟(即2017年1月17日15:30),竞买人应出席挂牌现场,挂牌主持人宣布最高报价,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主持人应宣布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双方在此阶段未完该项程序,未签订《采矿权挂牌出让交易成交确认书》及《采矿权出让合同书》。本院认为:《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挂牌期限届满,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挂牌成交;(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三)在挂牌期限内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报价低于底价的,挂牌不成交。在挂牌期限截止前30分钟仍有竞买人要求报价的,主管部门应当以当时挂牌价为起始价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且高于底价的竞买人为竞得人。2016年12月12日,和田地区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的《和田地区8宗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和国采挂字[2016]7号)载明”在挂牌竞价期限截止前30分钟仍有竞买人要求竞价的,则转入现场竞价,即通过现场竞价方式确定竞得人”。2016年12月,编号:[2016]70,和田地区采矿权挂牌出让文件(玉石、砂金矿采矿权),采矿权挂牌出让竞买须知中,第八条挂牌程序,第(三)项:挂牌截止规定”在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30分钟,竞买人应出席挂牌现场,挂牌主持人宣布最高报价,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主持人应宣布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报出最高挂牌价格,没有竞买人表示原意继续竞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挂牌成交,最高挂牌价格的出价人为竞得人;第(四)项:现场竞价由采矿权挂牌主持人主持进行,取得该采矿权挂牌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均可参加现场竞价。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报价而没有人再报价,挂牌主持人宣布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综上,在挂牌竞价期限截止前30分钟,原告民丰县如意矿业有限公司应出席挂牌现场,挂牌主持人宣布最高报价,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若没有竞买人继续竞价,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报出最高挂牌价格,宣布挂牌成交。若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主持人则宣布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现场竞价过程中,报价最高竞买人,再无其它竞买人报价,主持人连续三次报出最高挂牌价格,该出价人为竞得人。本案中,无论是在挂牌竞价期限截止前30分钟,还是进入现场竞价,主持人都必须三次报出最高挂牌价格,没有竞买人表示原意继续竞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挂牌成交。目前为止双方并未完成挂牌成交,剩余程序没有继续进行,即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书》尚未成立,就不存在基于行政合同提起行政诉讼的基础,而招投标过程中所涉的挂牌公开出让过程,是准备性行政事实行为,是为采矿权出让合同签订而进行的准备性、阶段性工作,只有在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后,合同相对人经申请行政许可来获得探矿权、采矿权许可证,而享有矿业权,依申请颁发探矿权、采矿权许可证才涉及到行政权的内容,才属于行政法规制范畴。本案对应的定性为”准备性行政事实行为”,是明确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履行服务职能过程中作出的不以设定、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为直接目的的广义行政行为。本案中所涉挂牌公开出让过程、挂牌成交确认书的签订等均是”依申请颁发采矿许可证”这一行政许可的前置程序性、准备性行为,是尚未完全成立,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对于如意矿业公司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民丰县如意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民丰县如意矿业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闫   红   梅代理审判员 辛   元   忠代理审判员 阿布地卡地尔托合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建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