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刑初1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沐刘铸过失致人重伤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沐刘铸
案由
过失致人重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188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沐刘铸,男,1989年9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定远县,汉族,高中文化,家住安徽省定远县。因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2月24日被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同年3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沐刘铸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喻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沐刘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沐刘铸在位于义乌市稠城街道车站路138号的“快乐唱响KTV”从事保安工作。2016年8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沐刘铸在快乐唱响KTV三楼走廊上劝离被害人牛某过程中,用脚踢了被害人牛某背上一脚,造成被害人牛某脾破裂伴脾淤血。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牛某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沐刘铸于2017年2月28日主动到安徽省定远县公安局严桥派出所投案。现被告人沐刘铸家属支付给被害人牛某赔偿款人民币30610.34元,被害人牛某对被告人沐刘铸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沐刘铸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牛某的陈述,证人沐金龙、姚某1的证言,监控视频截图,接处警信息记录,情况说明,视听资料制作说明,浙江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及费用清单,和解协议书,自首表现认定意见书,临时羁押证明,刑事判决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谅解书,收条,到案经过,被告人沐刘铸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沐刘铸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沐刘铸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沐刘铸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沐刘铸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2018年1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益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陈珊珊代书记员 吴 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