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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执1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彭宗瑞、李桂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宗瑞,李桂强,王元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1504号申请执行人:彭宗瑞,男,1954年4月2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李桂强,男,1970年8月2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王元英,女,1969年7月23日生,汉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执行彭宗瑞与李桂强、王元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有查封的财产但在执行期限内查封财产未处置完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再恢复,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艾忠审判员  刘建法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薛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