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民初3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边县某某所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定边县某某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3363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被告定边县某某所。法定代表人樊某某,系该所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定边县某某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 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宋霄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