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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1民初1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丁生与朱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生,朱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1515号原告:丁生,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朱松,男,198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原告丁生与被告朱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丁生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计260元,由原告丁生负担。审判员  许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