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1民初1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丁生与朱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生,朱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1515号原告:丁生,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朱松,男,198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原告丁生与被告朱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丁生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计260元,由原告丁生负担。审判员 许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辉 来源:百度“”